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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司僵局爱恨谈何容易

 

公司组织即具有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又存在资本金的资合性,虽然主要以资合性为主,但股东之间的人合也显得十分重要。正常情况下的公司都能按照章程规定的目标进行经营,任何事情都难免风云变化,如果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丧失基本信任关系,达到股东会都无法召开的情况,公司的运营机制就完全失灵,股东会难以形成决议,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因此上导致公司休眠而产生停歇状态,如果股东们用尽调和、整顿等救济措施依旧不能解决矛盾,此时公司就陷入僵局。

公司法规定了对陷入僵局的公司的治理条款,法律赋予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而股东的强制解散权只能指向陷入僵局的公司,禁止滥用,股东行使解散权的前提是如何判断公司僵局的状态,对此,笔者通过多年公司治理经验,提出以下意见,期望对处于矛盾休眠期的公司以及陷入僵局的公司股东一些法律参考性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僵局的外在状态-----经营管理严重因难: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决策部门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股东矛盾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各方接受或认可,或即使能举行会议但难以形成决议,各成员的争议较大,不同意见难统一,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公司形成僵局的原因主要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董事会人员少,利益冲突大,股东素质参差不齐。从发生机率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僵局的可能性大,突出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合性以外,重要的还在于人合性特点,公司的股东又往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我们都知道,公司组织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都建立在公司正常的经营基础上,特别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比例大体相当,表决权差额不大,较易出现顶牛,一亘发生纠纷这难以收场。公司股东易产生矛盾的方面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公司管理人员疏予法律治理,对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查询权、财务审计监督权产生抵触或排斥,家长式或中国人特色的管理模式极易产生纠纷,还有的可能因争夺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权而产生严重分歧。我们国家制定的公司法是管理法和组织法的混合体,也就是说公司法有很多条款只是给公司设立和运营提供一个参考性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较少,大多都是任意条款,公司主要以章程的方式进行管理,因此,公司出现僵局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公司制度设计上缺乏内在的有效机制。公司法经过三次修订,主要方面靠近、规范和维护公司的资本真实、资本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确保公司稳步经营方面,公司法主张和体现的是民主的股份多数决的原则、资本维持、充实、不得抽回的原则。比如在股东会决议章节中明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配股、注册资金变动、公司转投资、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经营方针和形式变化的决议,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产生矛盾时,股东的股资股权转让往往受到限制,使股东自主性产生制约,公司经营中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股东掌控着公司的财权和经营决策权,其他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事实上产生股东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公司产生僵局,我国修订公司法前的条文只在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六种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僵局状况下的司法救助途径,也没有规定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的请求解散权,考虑到公司运行中也现的僵局情况,2005年第三次修订公司法时,在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公司外在上确因管理发生问题而处于停、歇业状态为具体标准,这样的判断比较具体可行,符合立法目的,同果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比较有利。

二、对僵局公司解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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